包裝行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18)
中國包裝聯合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等級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四章 申報
第五章 評審
第六章 監督及異議處理
第七章 授獎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包裝行業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工作,促進包裝行業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保證包裝行業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包裝科技獎”)的評審質量,依據《包裝行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包裝科技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包裝科技獎授予在推進包裝行業科技進步,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表彰在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包裝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包裝科技獎是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聯合授予組織和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設立包裝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包裝科技獎的管理工作。管委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獎勵辦公室。評審委員會負責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為管委會的具體辦事機構。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七條 包裝科技獎分為三大類:技術發明類、科技進步類和基礎公益類。
(一)技術發明類:研究開發或發明的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裝備等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作用,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經實施,創造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二)科技進步類: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及其應用推廣的技術開發類成果;以及在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產業化和工程化過程中效果明顯、效益顯著,并對成果有所完善或創新的推廣應用類項目;
(三)基礎公益類:在促進行業科學技術進步與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并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標準、軟科學研究和檢測類項目成果。
第八條 包裝科技獎受獎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九條 包裝科技獎受獎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條 包裝科技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第十一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項目;
(四)關鍵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
(五)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六)有爭議的項目。
第十二條 包裝科技獎的獎勵等級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獎項的等級由申報項目成果水平綜合評定,主要從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對相關領域或行業技術推動作用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評價。
一等獎:具有原創技術或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與國內外同類研究和技術比較,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成果,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的成果,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意義,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主要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成果,成果轉化程度高,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一定意義,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包裝科技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一等獎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家;二等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家;三等獎人數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5家。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四條 管委會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領導和包裝行業資深專家組成,設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管委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五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 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包裝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
(二) 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 對包裝科技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 為完善包裝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 研究、解決包裝科技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六) 通報年度獲獎項目。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包裝行業中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組成,設有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 負責包裝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二) 向管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
(三) 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 對完善包裝科技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了解國家科技方針和中長期科技發展方向,熟悉本行業和產業技 術發展政策、方向;
(二) 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是做出過突出貢獻的技術骨干、行業專家;
(三) 具有豐富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管理經驗,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 國內外技術發展動態;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第十九條 管委會及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申報獎勵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四章 申報
第二十條 包裝科技獎面向全國從事包裝相關生產、科研、檢測、設計、應用等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包裝領域科學技術成果均可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包裝科技獎時,須按規定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包裝科技獎。
第二十三條 經評定緩評的項目,整改后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經評定不授獎的項目,隔一年后,如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章 評審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細則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到會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投票,表決結果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二十七條 審定結束后,由獎勵辦匯總評審結果,上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審批發布。
第二十八條 包裝科技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六章 監督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包裝科技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三十條 管委會對申報獎勵項目的等級評定結果通過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網站公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獎勵辦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負責協調,由有關申報單位或者完成人協助。申報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獎勵辦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或者完成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申報單位或者申報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受獎候選單位、候選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三十四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需重新申報。
第三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獎勵辦處理。
第七章 授獎
第三十六條 包裝科技獎評審結果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聯名頒發獲獎證書,并從最終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包裝科技獎獲獎證書可作為對科技人員的評價依據,但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包裝科技獎不收取評審費,推薦單位也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