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行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8)
中國包裝聯合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包裝行業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工作,獎勵在包裝行業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促進包裝行業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包裝行業的綜合實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包裝行業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包裝科技獎”)是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核準登記,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設立的面向包裝行業的科學技術綜合性獎項。
第三條 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設立科技獎勵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包裝科技獎的管理工作。管委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獎勵辦公室。評審委員會負責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為管委會的具體辦事機構。
第四條 管委會成員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聘任,評審委員會由管委會聘任,負責包裝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為維護獎勵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包裝科技獎勵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包裝科技獎的設置
第六條 包裝科技獎勵范圍包括與包裝相關的基礎研究、產品、設計、工藝、材料、技術、設備研發及其應用推廣等,不包括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第七條 包裝科技獎等級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獎項的等級由申報項目成果水平綜合評定,主要從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對相關領域或行業技術推動作用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評價。
第八條 評審的基本原則是:與國內外同類研究和技術比較,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成果,可評為一等獎;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的成果,可評為二等獎;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成果,可評為三等獎。
第九條 包裝科技獎分為技術發明類、科技進步類和基礎公益類。
(一)技術發明類:研究開發或發明的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裝備等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作用,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經實施,創造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二)科技進步類: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及其應用推廣的技術開發類成果;以及在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產業化和工程化過程中效果明顯、效益顯著,并對成果有所完善或創新的推廣應用類項目;
(三)基礎公益類:在促進行業科學技術進步與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并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標準、軟科學研究和檢測類項目成果。
第三章 包裝科技獎的評審與授予
第十條 包裝科技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第十一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均可申報包裝科技獎。
第十二條 申請包裝科技獎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獎勵辦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于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細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向管委會提出獎勵項目及等級的建議。
第十五條 包裝科技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申報項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當年度評審工作。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所在單位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管委會從最終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
第十七條 包裝科技獎評審結果報中國包裝聯合會和中國包裝有限責任公司批準后頒發獲獎證書。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包裝科技獎的,由管委會撤銷獎勵,并取消其兩年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參與包裝科技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技術秘密、剽竊科技成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包裝科技獎不收取評審費,推薦單位也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包裝科技獎獲獎證書可作為對科技人員的評價依據,但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