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聯合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包裝聯合會行業工作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包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包聯”)對分支機構的領導和管理,促進分支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分支機構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 知》、《民政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和《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包聯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三條 中國包聯對分支機構實行分類指導,規范管理。
分支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按照《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分支機構在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規范的全稱,即:中國包裝聯合會+專業領域+委員會;亦可使用規范的簡稱,如中國包聯××委。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重組、變更與撤銷
第四條 中國包聯設立的分支機構,必須具備規范的名稱、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有一定數量的骨干會員單位,對包裝行業的發展能起促進作用。
第五條 分支機構設立的程序:
(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向中國包聯提交以下資料:
1.設立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的理由、業務范圍、權利義務、經費來源、會員組成、負責人、設立的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等;
2.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3.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分支機構工作細則》草案;
5.中國包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包聯對分支機構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提請中國包聯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由中國包聯負責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重組、變更或撤銷,經中國包聯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由中國包聯負責辦理重組、變更或撤銷。
第七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進行重組、變更、撤銷: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銷的;
(二)未經中國包聯批準,擅自以分支機構名義進行全國性活動、經濟活動、外事活動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從事違法活動,性質發生變化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長期不能開展活動,未能完成中國包聯委托任務的。
第八條 分支機構撤銷前,應當向中國包聯交回剩余資產、印章及有關文件,在辦理撤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
第九條 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業務范圍如下:
(一)依據各分支機構設立時的主導方向開展相關的對本行業和相關經濟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中國包聯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工作;
(三)創辦刊物或網站,開展咨詢服務、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參與行業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七)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受中國包聯委托,承擔有關行業調研,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九)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
(十)開展行業內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等的推廣與應用;
(十一)承擔中國包聯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十條 中國包聯負責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為分支機構開展業務范圍的活動提供必要支持,及時溝通信息,傳達上級有關政策,定期對各分支機構進行考核、表彰等。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根據《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制定相應的《分支機構工作細則》,報中國包聯批準備案。各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制定章程。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經分支機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籌備會)提名并提出申請,報中國包聯審查同意并批復后,按照分支機構工作細則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選舉結果應當經中國包聯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分支機構五年一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可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60周歲以下的,經中國包聯批準可超屆連任。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單位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為中國包聯常務理事以上單位。主任委員單位須認真執行《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和中國包聯的各項規章制度,模范履行會員義務,積極支持分支機構的活動,保證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并能為分支機構提供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等。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特殊情況應當經中國包聯批準可為兼職),具有本行業的專業素質和相應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職責。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秘書長不得在相同、相關行業社團組織擔任職務。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會員均為中國包聯會員,其會員管理、服務、會費收取等均應遵守《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根據分支機構的工作細則執行;各分支機構會員要嚴格遵守《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中國包聯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開展的重大事項或重大活動,如換屆大會、年會、評比、展覽等,應當在籌備工作開始前30日以上以書面報告形式向中國包聯請示,中國包聯在接到請示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經中國包聯批準同意后方可開展活動,并在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中國包聯提交總結報告備案。臨時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報告。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包聯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凡涉外公務活動,如參展、考察、申辦和參加國際會議、參加國際組織等,應當每年根據中國包聯通知上報計 劃,批復后方可立項;分支機構不得擅自開展外事活動;中國包聯工作人員在分支機構任職的,應當嚴格按照外事制度辦理公務護照出行,禁止持因私護照出國執行 公務活動。其他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管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嚴格遵守新聞報道規定,搞好內部刊物和網站建設。分支機構的網站中應當注明分 支機構全稱,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一致;要在網站鏈接中國包聯官網;分支機構以網站名義獨立開展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國包聯重大事項、重大活動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內部發行的會員交流資料,不得或模糊以中國包聯名義發行。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處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分支機構印章的;
(二)擅自在分支機構下設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
(三)違反《中國包裝聯合會章程》亂收費,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
(四)不能履行分支機構職能,較長時間未開展活動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中國包聯監督管理的。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和《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4〕38號)文件要求,民政部不再換發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
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分支機構的印章可繼續使用,其保管、使用應建立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建立使用檔案。如出現換屆、人員變更等應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遺失。如分支機構名稱變更或撤銷,應將原印章交回中國包聯銷毀。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代表中國包聯所收的會費、捐贈、贊助、政府資助、咨詢、技術服務、展覽收入及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中國包聯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對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中國包聯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私立賬戶、開設“小金庫”、私分和挪用分支機構錢物。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在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撤銷。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在中國包聯授權范圍內,可以依據中國包聯會費標準代表中國包聯收取會費,其收取的會費應當繳入中國包聯對應賬戶統一核算。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經中國包聯授權可以代表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收入,捐贈收入應當繳入中國包聯對應賬戶統一核算。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第三十條 根據分支機構工作需要,中國包聯可為分支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單獨記賬,?顚S;也可內部獨立核算,單獨設置會計賬簿,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中國包聯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國包聯報送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并嚴格按經中國包聯批準的年度財務預算使用工作及活動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