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已強制實施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國際危規》)是國際海事組織為實施《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而制定的強制性規則,在保障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10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7次會議通過了《國際危規》的第35套修正案。根據海上安全委員會第294號決議,《國際危險》第35套修正案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實施,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2010版《國際危規》未作大篇幅的集中修訂,改動部分零散分布于各章。第一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定義和培訓要求;第二章對每類危險貨物的分類要求略作調整;第三章增刪了部分特殊規定、并相應調整了危險貨物一覽表,新增了限量標志;第四章修改和新增了部分包裝導則;第五章新增了部分電子單證的內容,刪除了每節中關于熏蒸貨物的運輸要求,新增了5.5章物殊規定對熏蒸貨物進行集中規范;第六章主要修改了包裝容器的標記要求;第七章只做了少量修訂。
2010版《國際危規》其中增加的一個新條目(UN3496,電池,鎳金屬氫化物,第9類),將鎳金屬氰化物列入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在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幾乎涵蓋了所有種類的電池產品,按照《國際危規》的分類標準和電池中所含有的危險物質成分,將電池劃分為第8類腐蝕品(由于內裝腐蝕性電解液)、第4.3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由于內裝活潑金屬)、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由于電池不合適結構或玷污反應會造成爆炸起火),這些電池產品在運輸、裝卸、儲存等過程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對財產造成毀損、對環境造成傷害和損害,需要特別防護,應按照《國際危規》中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條目進行包裝、積載、隔離和托運。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包裝相關企業,嚴密關注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事項,加大對新規則的學習力度,認真研讀新規則中的危險貨物分類條目,了解新規則對我國包裝運輸的影響;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和海事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則,針對性地采用危險貨物包裝和運輸方法,全力滿足新規則要求的各項運輸條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因包裝、運輸違規造成貨物滯留或退貨等損失,確保危險貨物順利報檢出口。
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10版*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