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企業未按要求使用水性涂料,被處罰16萬元!
文/格瑞夫
近日,廣東省某企業在進行產品涂裝生產時,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被罰16.4萬元。

此前,某市生態環境局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現場正常生產,噴涂車間進行作業,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根據該企業環評文件批復,噴涂工序應使用水性漆(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噴漆車間、原輔材料使用臺賬等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涉嫌使用油漆進行噴漆作業,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
監督管理所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該公司用于噴涂生產的油漆進行抽樣檢測,根據抽樣檢測報告,確定該企業所使用的油漆均不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

該公司原輔材料與環評批復不相符,存在未按要求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的行為。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監督管理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16.4萬元。
揮發性有機物是環境大氣中臭氧生成的前體物,是導致光化學污染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原因,加強VOCs的排放控制已經成為當前大氣污染治理的重要趨勢。
涂料產品是有機溶劑使用最重要的排放源,推廣使用低污染的環境友好型涂料是大氣污染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料,既能從源頭上有效減少了VOCs的產生,又能夠減少企業對末端治理設施運行壓力和建設投入,是推進涉VOCs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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